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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政府捐助達登記財產總額半數以上之財團法人,本會經報請行政院核定,
得推派人選擔任其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秘書長、總幹事或經理人如有變更,
應於五日內送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