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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臺灣保安警察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督察員、科員、警務員、警務佐、警員、辦事員、書記,承長官之命處理
應辦公務或執行應服勤務,並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