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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辦事細則(81.07.29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後勤組之職掌如左:
一、財產 (動產、不動產) 之登記、管理等事項。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三、辦公廳 (舍) 之分配、管理、維修、保險等事項。
四、租借房地、港灣、碼頭之規劃、執行事項。
五、船艇之購置管理、維修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事項。
六、車輛之購置、管理、維修、調度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
項。
七、油料之籌補、分配及報銷作業事項。
八、通訊設備之購置、維修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九、武器、彈藥配賦、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事項。
十、服裝之籌製、配發、管理等事項。
十一、駕駛、技工之僱用、派調、管理、考核事項。
十二、各項辦公器具及應勤裝備之採購、保管及分發等事項。
十三、主官移交業務之綜合事項。
十四、辦公廳舍水電管理事項。
十五、所屬營舍及各項硬體設施之規劃、管理及維修事項。
十六、其他有關後勤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