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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1 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事項、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