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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對警政業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內政專業獎章:
一、對警政業務之推展,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促進國際間警政聯繫及合作,具有重大貢獻。
三、冒險犯難偵破重大刑案,對社會治安具有重大貢獻。
四、對警政問題研究發展,具有重大貢獻。
五、對其他有關警政業務,具有特殊或重大貢獻。
警察人員除功績卓著、情形特殊或領有一等一級警察獎章者外,應先請頒警察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