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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部務會報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部務會報出席人員如左:
一、部長、次長。
二、技監。
三、主任秘書。
四、參事。
五、本部各單位主管。
六、本部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之首長。
七、因業務需要經部長指定之人員。
前項第五、六兩款所定人員不克出席時得由副主管或其他高級人員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