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勞基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留職停薪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組織目
第 9 條
本準則施行後,原依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及縣(市)選舉委員會組
織規程派充之委員、聘任之監察小組委員任期,續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缺位增補之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任期,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依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調整或裁撤之選舉委員會,其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
於新設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委員派充或監察小組委員聘任之日,視為任期
屆滿。
組織未經調整或裁撤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其委員及監察小組委員,於依
第一項規定任期屆滿後,再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派充之委員及第四條第一
項規定聘任之監察小組委員,其任期至前項新設立之直轄市選舉委員會委
員及監察小組委員之任期屆滿日。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