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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臺灣省選舉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
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及指揮
、監督事項。
三、關於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
務及監察之監督事項。
五、關於縣 (市) 選舉委員會委員人選之提報事項。
六、關於縣 (市) 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委員聘任事項。
七、關於依法發布選舉、罷免之公告事項。
八、關於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
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
事項。
十、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十一、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二、關於開票統計作業規劃及資訊業務辦理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