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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均為無給職,由主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原住民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
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委員人數,原住民代表及學者專家名額不得低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