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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原住民族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五人,其中原住民族各族代表應至少一人依聘用
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其聘期隨主任委員異動而更易;餘均為無給職,由主
任委員提請行政院院長就原住民族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派兼
或聘兼之;任期二年,任滿得連任。但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
職務異動而更易。
前項委員人數,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數具原住民族身分。
本會委員之遴聘,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