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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省政府對於縣參議會之決議案,認為有違反三民主義或國策情事者,得開
明事實,咨由內政部轉呈行政院核准後,予以解散重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