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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縣參議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縣參議會,非有全體參議員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議。
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參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