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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所置課長六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主任一人,警正;保防管理員一
人,警佐或警正;課員二十二人,技士二十八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
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十八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九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原依雇員管理規則
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繼
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