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港務警察局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港務警察局得設下列各隊:
一、保安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分隊長一人至六人
,警佐或警正;小隊長五人至三十九人,警佐或警正;警員三十人至
二百三十四人,警佐。
二、安檢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課員九人至二十九
人,警佐或警正,其中二人至二十七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隊長一人或二人,小隊長二人至六人,警
務佐二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十八人至三十六人,警佐;辦事員一
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三人至十七人,職
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工業專用港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分隊長一人
,小隊長四人至六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員二十四人至三十六人,警
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