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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台 (以下簡稱本台) ,設下列各課,掌理宣達政
令、加強為民服務、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事項:
一、編審課。
二、節目課。
三、新聞課。
四、工務課。
五、總務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