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官階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 官等職等或官階 │員 額│備 考│
├────┼─────────┼────┼──────────┤
│主任 │薦任第九職等 │一 │ │
├────┼─────────┼────┼──────────┤
│副主任 │薦任第八職等 │一 │ │
├────┼─────────┼────┼──────────┤
│技正 │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二 │ │
│ │職等 │ │ │
├────┼─────────┼────┼──────────┤
│組長 │薦任第七職等 │四 (二) │內二人由技正兼任。 │
│ │ │ │ │
├────┼─────────┼────┼──────────┤
│組員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士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二四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技佐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一五 │內七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職等 │ │等。 │
├────┼─────────┼────┼──────────┤
│書記 │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二 │ │
│ │職等 │ │ │
├────┼─────────┼────┼──────────┤
│人事管理│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員 │第七職等 │ │ │
├────┼─────────┼────┼──────────┤
│會計員 │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一 │ │
│ │第七職等 │ │ │
├────┼─────────┼────┼──────────┤
│保防管理│警佐一階至警正三階│一 │ │
│員 │ │ │ │
├─┬──┼─────────┼────┼──────────┤
│中│台長│薦任第七職等 │五 │ │
│繼├──┼─────────┼────┼──────────┤
│台│技士│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五 │ │
│ │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
│ │技佐│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五 │內三人得列薦任第六職│
│ │ │職等 │ │等。 (係本職稱尾數計│
│ │ │ │ │給) │
├─┴──┴─────────┼────┼──────────┤
│合 計│八七(二)│ │
└──────────────┴────┴──────────┘
附註:
一、現職雇員二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書記。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