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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設業務組、修護組
、指揮管制組 (第一、二、三、四組) ,並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防空情報之蒐集、處理、運用暨空襲警報與燈火管制命令之接受
與發布事項。
二、關於敵對機 (不明機) 、船艦、空降部隊動態查報暨保持與空軍作戰
司令部、電力公司、搜救中心等有關單位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有、無線電器之修護、保護與補給作業事項。
四、關於災害時期代發各市、縣 (市) 電報事項。
五、關於核射線中心作業與核防廣播暨災害情況之查報與支援命令下達事
項。
六、關於颱風警報廣播事項。
七、關於船舶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
八、關於必要時支援各市、縣 (市) 通訊器材之檢修事項。
九、關於防情特勤勤務事項。
十、關於各市、縣 (市) 管制中心值勤紀錄統計查核事項。
十一、關於其他有關本中心防情作業勤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