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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營建署新生地開發局 (以下簡稱本局) 設下列各組、室,分別掌理
有關事項:
一、土地管理組:新生地報請取得、實測登記、基本資料建檔及異動管理
、稅賦繳納、地價調查;土地資訊系統之策劃、維護管理;土地徵收
、地上物處理、非法占用之排除等事項。
二、土地處分組:新生地之出租作業、出售作業;各類土地之借用、移撥
作業,東部土地開發、出售作業等事項。
三、土地開發組:河川新生地先期規劃;土地使用之研判,利用及開發計
畫之擬訂;海埔地、河川地之開發及審議;各種開發方式之作業、招
商計畫之擬訂及經營管理等事項。
四、設計組:各種開發工程、造地工程之勘測、規劃與設計、工程預算書
編製、新生地開發基金預算之運用、管理等事項。
五、工務組:各項開發工程之發包及驗收結報、工程災害之處理;工程之
施工及監造;各項工程材料、機具採購、儲運料帳之管理等事項。
六、行政室: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公共關係、法制及不屬於其他組
事項。
本局必要時,得於適當地區以任務編組設管理所及測量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