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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政監四人,均警正或警監;技正七人至九人,職
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科長
八人,警正;主任十人,內七人警正,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
至第九職等,另法醫室、指紋室、刑事研究發展室主任,由簡任技正兼任
;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秘書三人,督察七人至九
人,均警正;研究員十六人至十八人,警正;組長六十九人,內六十六人
警正,其中八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另資訊室組長三人,由薦任技
正兼任;督察員三人,警正;警務正一百十八人至一百三十八人,警正;
科員十八人,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巡官四十六人,警佐或警正;技佐一人至九人,通訊
員六人或七人,電務員三人,紀錄員十九人至二十二人,指紋分析員十七
人至二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助理設計師十七人至二十一
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佐四人,通訊員三人,電
務員一人,紀錄員十一人,指紋分析員十人,助理管理師十人,助理設計
師十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五職等;操作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書記十一人,職務均列委任第
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