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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直轄市縣(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直轄市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
員,由社會局長兼任,二人為副主任委員,由社會局、衛生局副首長兼任

縣 (市) 老人福利促進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由縣 (市) 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主任秘書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