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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秘書四人,科長四人,
主任二人,均警正,其中秘書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督察員五人至七人,警佐或警正;科員四十六人至五十二人,警佐,其中
十三人得列警正,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十人職務得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技士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
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十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
等;書記十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