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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局設保安警察隊,置隊長一人,警正;副隊長一人或二人,警正或警佐
;組長二人,警佐或警正;組員四人至八人,警佐,其中二人得列警正;
分隊長七人至十一人,巡官四人至六人,警務佐一人或二人,小隊長五十
三人至五十七人,均警佐;警員三百七十二人至四百人,警佐;辦事員二
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