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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兒童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
人員任用法第八條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組長以上之人員及視察、三分之二以上之科長、二分之一以上之專員
,應具社會工作專業之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