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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原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定准予登記有案之現職人員,
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繼續留任原職稱原官等至離職時為止。
本規程修正施行前原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現職雇員,未具公務人員任用
資格者,得占用書記職缺繼續其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