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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警正或警監;督察長一人、科長三人、主任二人、
秘書二人,均警正;組長八人,警正,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七職等
至第八職等;督察員十一人至十三人,警正;科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九人,
警佐或警正,其中十四人,職務得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
職等;技士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
六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
等;警務佐七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十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五職等;書記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本條例施行前,本局及原臺灣省政府警政廳公路警察大隊原依雇員管理規
則僱用之現職雇員,其未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得占用前項書記職缺,
繼續僱用至離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