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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處理流氓事件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以
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克出席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
人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