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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局得視勤務需要設八個至十個甲種編制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六個乙
種編制警察隊。
甲種編制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督察員一人,均警
正;組員三人至五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
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
第五職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分隊長九人或十人,小隊長
十六人至十八人,警務佐一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一百一十八人至一百
三十二人,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乙種編制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組員三人,警佐或警
正;技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分隊長
三人或四人,小隊長三人或四人,均警佐或警正;隊員三十人至四十人,
警佐;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前二項隊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