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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局為應業務需要,設刑事警察隊及直屬船隊;刑事警察隊並得分組辦事

刑事警察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組長三人,均警正;偵查員四十三
人至六十九人,警佐或警正;技士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
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
等,其中一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警務佐一人,警佐或警正;辦事員
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
至第三職等。
直屬船隊置隊長一人,副隊長一人,均警正;技士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
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分隊長十一人,小
隊長十七人,均警佐或警正;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隊員八十四人,警佐,其中職務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
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