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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內政部警政署水上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海上犯罪偵防及警衛、警戒等執法事項。
二、關於依法協助執行下列事項︰
(一) 海上查緝走私事項。
(二) 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三) 海上船舶碰撞及其他糾紛之蒐證、處理事項。
(四) 海難船舶與人員之搜索、救助及緊急醫療救護事項。
(五) 海洋災害之救護事項。
(六) 漁權及漁業秩序之維護事項。
(七) 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三、關於海上涉外警察事務之聯繫、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四、關於執行第一款事項時,對海上船舶或人員,得依法執行緊追、登臨
檢查、扣留及逮捕事項。
五、關於水上警察業務之規劃、督導及考核等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執行或協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