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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總隊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保安警察總隊為便於執行任務,得視勤務需要,設三至十二大隊,每大隊
設三至五中隊,由內政部警政署層報行政院核定之。各大隊、各中隊均冠
以隊次。
大隊置大隊長一人,警正;副大隊長一人,督察員一人,均警佐或警正;
警務員一人,總務員一人,保防管理員一人,均警佐;技士一人,職務列
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
四職等;雇員一人或二人,僱用。
中隊置中隊長一人,副中隊長一人,均警佐或警正;警務員一人至三人,
分隊長三人或四人,均警佐;技佐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警務佐一人,小隊長九人至十二人,隊員八十人至一百四十四人,均警
佐;雇員一人或二人,僱用。各中隊必要時得直屬於總隊部。
各大隊、各中隊有關人事、會計事項,均由各該總隊人事室、會計室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