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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校置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二十人至四十六人,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教官四十人至九十四人,其中一人得列警正或警監,九人至二十二人,得列警正,十三人至三十一人,得列警佐或警正,餘警佐。
本校各科、班及分部各置主任一人,由教授、副教授或警正以上教官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