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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兒童及少年福利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內政部 (以下
簡稱本部) 部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
本部部長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
機構、團體代表聘兼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部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