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交通事件裁決所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交通事件裁決所,置主任一人,由警察機關派兼,綜理全所事務並監督所
屬職員;副主任二人,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公路主管機關派兼,襄助主任處
理所務,並由警察機關或公路主管機關依最近一年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每滿四千件至六千件者,置佐裁員一人,但得視工作情況,就佐裁
員名額中酌予改置辦事員、雇員。
交通事件裁決所得視實際需要,配置警員若干人,負責維持裁決所內外秩
序。
第一項關於佐裁員之規定,於未設交通事件裁決所之縣 (市) 警察機關準
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