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委員,依左列規定產生之:
一、直轄市議會代表四人至六人,由直轄市議會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
二、直轄市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一人至二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三、後備軍人代表二人至三人,由軍、師、團管區司令部推薦,由直轄市
政府聘任之。
四、有關人民團體代表五人至七人,由各該團體推薦,由直轄市政府聘任
之。
五、地方公正人士五人至七人由直轄市政府遴聘之。
六、直轄市政府民政、財政、社會、兵役單位主管為當然委員,由直轄市
政府聘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