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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兵役協會置總幹事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鄉鎮 (市)
分會置幹事一人,辦理經常業務,由各該行政機關指派同級役政單位職員
調兼之。
前項幹事,於必要時得約僱一人專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