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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兵役協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兵役協會之任務如左:
一、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軍人權益及軍人與其家屬優待事項。
二、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徵兵處理及有關事項。
三、協助直轄市役政機關辦理或自行辦理有關貧困軍人家屬、遺族之特別
救濟、慰問以及經費之籌募等事項。
四、辦理軍人家屬、遺族糾紛之調處及其有關訴訟輔導事項。
五、解答兵役疑問及輔導人民辦理有關兵役之申請事項。
六、關於因服兵役而發生之公證輔導事項。
七、協辦兵役宣傳、慰勞及辦理有關兵役行政之改進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