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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本國人之文字著述、語言著述、編輯、音樂、電影、錄音 錄影
、演講、演奏、演藝、舞蹈著作申請著作權註冊事項。
二、關於製版權申請註冊事項。
三、關於前二款註冊案件之撤銷事項。
四、關於音樂著作權民間團體組織之輔導與監督事項。
五、關於音樂著作強制使用報酬率之訂定與裁決事項。
六、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訴願、再訴願、行政訴訟答辯暨法院函詢
鑑定事項。
七、關於人民對第一款、第二款註冊案件之申請查閱與函詢服務事項。
八、關於第一款至第三款案件之抄登列管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