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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研究員應於本會指定之期間內,草擬年度報告、總結報告或其他各項報告後,提請本會審查。
前項審查期間,首席研究員或主責之研究員應列席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