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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研究員承本會之命,執行有關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之研究,並草擬年度成效評估報告及總結成效評估報告(以下分別簡稱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其有三人以上者,必要時,得由主席指派一人為首席研究員,負責協調分配研究事項並草擬年度報告及總結報告相關事宜。
首席研究員之任期一年,屆滿得連任。
研究員檢附研究計畫提請本會審查時,應經本會審查並決議通過後,報請主席核定之。
前項審查,得由本會自行或委託適當之人,審查研究計畫之可行性,及其研究內容與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間之關聯性及必要性。
研究員應依第三項核定之研究計畫,確實執行,並依限提出結案報告及論文。
前項論文於發表時,應使用本會研究員之職銜,並以合乎學術慣例形式,載明本會對該項研究案之協助與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