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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任研究員考核結果之等第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