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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研究員於當年一月至十二月任職司法院,司法院於聘用年度終了前,得參酌本會委員或首席研究員所作當年度之綜合初評及是否續聘之建議,予以考核。
前項綜合初評,指綜合研究員之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研究倫理及研究品質等一切情形,為公正客觀之考評。
年終考核時,應同時檢討研究員之適任性,並視其情形,解聘或屆期不予續聘。
司法院對於前項解聘,或於聘用期間因不適任或嚴重違反相關法規而予以解聘者,應召開考績委員會審查後為之。決議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