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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司法院認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提供個人資料檔案:
一、申請人非前條第一項之機構者。
二、申請人非基於正當目的利用者。
三、依申請人所提實施研究之範圍及方法,不符合第五條規定者。
四、有其他具體情事認為申請人無法確保個人資料之使用安全無虞者。
前項情形,司法院認為適當者,得視其實際需要,另行提供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數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