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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6 條
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