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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