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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候選國民法官不得洩漏因參與選任期日而知悉之秘密。
法院、檢察官或辯護人發現候選國民法官無正當理由違反前項規定時,應向該管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告發或依職權開始偵查。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項之情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