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7 條
審判長認有必要者,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詢問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
參與合議審判之陪席法官,得於告知審判長後,依前項規定詢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