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書記官應於律師預定閱卷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證,以備閱卷室承辦人員洽取時立即交付;如有不能交付卷證之特別情事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另指定給閱時間並通知之。
律師聲請即日閱卷者,書記官應即整理卷證,連同閱卷聲請書交由閱卷室承辦人員取回;如有未能即日給閱之原因者,應於閱卷聲請書上註明原因,並與律師另洽給閱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