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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於收受或填載閱卷聲請書後,應即轉送承辦書記官處理。
律師以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法院應將其聲請書列印後,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