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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律師以書面、傳真或其他電子傳送方式聲請閱卷者,應填具閱卷聲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簽名或蓋章,提出或傳送於該管法院收發室或閱卷室:
一、聲請律師及其辯護或代理之本人姓名。
二、案號、案由及股別。
三、聲請閱卷範圍及方式。
四、預定閱卷時間。
五、聲請日期。
律師以電話聲請閱卷者,閱卷室承辦人員應即代為填載閱卷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