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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法院應致力於使案件之審理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
檢察官、辯護人、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應協助法院使審判程序依循審理計畫所定方式進行。